3.4 分配公平(二)集体义务的公正份额

3.4 分配公平(二)集体义务的公正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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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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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收听「漫谈咲良田」。

上期节目我讨论了思考分配公平的基本框架和牺牲少数人之前应该考虑的一些原则。这期节目我们接着讨论分配公平的话题。首先,我想扩展我们对分配的理解。分配的含义可以非常广,不只是 10 个人怎么分 100 块钱这个意义上的分配。更广义的分配是,不同的行为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每一种结果都对应着不同的个体利益的变化,所以,选择怎么做就是选择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分配。

更广义的分配公平:以偷拍为例

在我写下这段文字的 2021 年末,不少大学都爆出有人在厕所偷拍,有的偷拍者也被抓到了。很多学生都要求学校严肃处罚,以儆效尤。但是不少学校的管理层往往觉得偷拍这种事传出去影响学校的声誉,最好大事化小,不要广泛讨论。

现在我们假设偷拍者被抓到之后,只有当事人和极少数管理人员知道,还没有广泛传播。如果按照优替论的思路,管理层可能会想,被偷拍的学生当然是希望公开严肃处理,但是这么做会让学校名誉受损,成千上万教职工和学生的利益都或多或少会有损失,比如可能影响招生,影响毕业生找工作,损害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等等。虽然不是每个人都有严重的损失,但成千上万人的损失加起来应该就会超过受害人得到的利益,所以让所有人利益总和最大的选择就是封锁消息。这的确损害了受害者一个人的利益,但可以避免更多人的损失,因此是道德上正确的。

义务论的支持者就经常这样批判结果论,认为像优替论这样的结果论,很可能得出利益至上、违背道德原则的结论。按照义务论的思路,根本不需要这样的利益计算,做了错事就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处罚,或者说偷拍显然是违背道德规范的,当然应该被公开谴责,而不是去考虑处罚会导致什么不良后果,就得出要封锁消息的结论。

刚接触伦理学理论的人也常常认为结果论这种利益计算和「真正的」道德考量根本就是两回事。但是我希望大家看到,结果论追问了更深一层的问题,比如我们制定法律和制度的时候应该怎样考虑问题,是不是应该考虑「实行怎样的制度会让未来变得更好」?

如果我们把论证的起点停留在义务本身,停留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大多数人道德观念,就会导致两个问题。一是没有反思义务为什么是义务。比如明清小说里会说「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例如陳端生《再生緣》),那时候普遍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义务,但现代社会几乎没有人认同这样的义务。义务论需要进一步解释一个义务之所以成立的理由。二是义务论认同的义务通常不止一个,很容易出现多个义务无法兼顾的情形,这就需要回答不同义务之间如何权衡取舍的问题。

另一方面,结果论并不是一定会得出所谓违背道德的结论。当我们避免短视,从更长远的眼光来分析,封锁消息就绝不只是损害被偷拍者一个人的利益,众多可能被偷拍的人的利益都受到了损失,因为它不仅没有有效遏制,甚至会助长偷拍行为。即使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封锁消息也未必奏效,网络时代就更加困难。一旦消息走漏,流言四起,众多在校学生不但会担心自己被偷拍,还知道学校管理层并不会严肃处理这样的行为,学校的声誉也会受损,影响招生、找工作、荣誉感、归属感等等问题都仍然会出现。我们应该反思公开负面信息就一定会损害学校声誉这种观念。当我们更关心一个个具体的人,而不是只想着怎样维护「家丑」、拒绝「抹黑」,当我们认为重要的不是不出事,而是出了事之后怎样应对,坦诚公开负面信息反而会维护甚至提升学校的声誉。

即使成功隐瞒了负面消息,这样的做法也是对不知情人士的利益损害,也属于优替论应该考虑的范围。具体来说,如果我知道这所学校发生了偷拍事件但不会严肃处理,我本来可以选择另一所学校,但这个消息被人为隐瞒了,我选择的时候就没有得到足够充分的信息,我的利益就很可能受到损害。或者我本来就在这里学习工作,如果我知道发生过偷拍事件,平时就会更加小心,管理层的隐瞒也不符合我的利益。

这些细节的分析可能会让人觉得优替论在实际生活中难以操作,但类似这样涉及到广大公共利益的事,本就应该得到复杂、充分的讨论。我认为优替论提供的思路可以让不同立场和观点在相近的框架下展开辩论,逐渐达成共识。而朴素的义务论很少追问义务的来源和理由,就容易发展成单方面的道德说教,最初观点不同的人就很难展开具体问题的争辩。

还有一种更简洁的思路。我们跳出已经发生的个案,直接设想,在出现偷拍事件后封锁消息、大事化小,和出现偷拍事件后公开严肃处罚,哪一种处理方式会带来更好的未来?或者思考,有这样两个地方(不论是学校还是用人单位或者住宅区),其他条件都一样,只是处理偷拍的方式不同,你更愿意在哪个环境下生活、学习和工作?我相信不论男女,答案都是显而易见的。这个简洁的思考方式仍然运用了优替论的三个关键点:未来视角、正负感受论和个体平等,而没有按照义务论的思路去考虑是否符合道德规范。通过这个例子,大家也可以感受到, 说结果论只讲利益、不讲道德是一种偏见,不是只有义务论的思路才能讨论道德问题,结果论有可能比义务论更好地解释道德的基础和来源。

论证方式:形式保真的反驳和验证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某个集体要实现一些利益,怎样把这些任务或者说义务分配给个人的问题。我们从一个逻辑论证开始说起。2011 年我刚上知乎的时候回答了一个问题:如果每个人都是同性恋,人类就会灭绝,所以同性恋不好——这个推理有没有道理?当时我主要是从逻辑论证的角度分析,说明这个论证形式不保真 (invalid),采用这样的论证形式可以从正确的前提推出错误的结论。

我重复一遍那个论证:「如果每个人都是同性恋,人类就会灭绝,所以同性恋不好」。为了考察这个论证是不是保真,我们可以把这个论证中的「同性恋」换成 A,再找出隐含的前提,就可以整理成这样三句话:

P1: 如果每个人都是 A,那么人类就会灭绝。

P2: 人类灭绝不好。(隐含前提)

C: A 不好。

* P 代表前提,C 代表结论。

当 A 是同性恋者的时候,很多人觉得这个论证没问题。但 A 也可以填入男人、女人,也可以填入不从事生产劳动的职业,比如神父、军人、教师……填入这些都能确保前提正确,但恐怕没有人会认为因此男人或女人就不好,神父、军人或者教师就不好。这里面任何一个反例,都可以说明这个论证形式不保真,因此不能用这样的论证方式来证明同性恋不好。

当时有很多人评论说同性恋和男人或者神父并不相似,认为我类比不当。请注意我提出反例的方式并不是类比。典型的类比 (analogy) 是说,如果甲乙丙丁这四种物质(或者抽象概念)都具备一二三这三种性质,而甲乙丙又具有性质四,那么我们可以合理猜测丁也很可能有性质四 (e.g., Copi et al., 2019, p. 500; Sinnott-Armstrong & Fogelin, 2014, p. 205)——这并不是 100% 确定的演绎论证,只是一种有可能正确的推测。而我在这里做的事情是验证某个论证形式会不会从正确的前提推出错误的结论,由此判断这个论证形式是否保真。一旦我找到了任何一个反例,这个论证形式就不保真了。如果你认为这个论证形式还可以修补,那就要明确添加新的前提条件,构造一个新的论证形式。

比如这样推理就是严格保真的:如果你认同「每个人都是 A 会导致人类灭绝」,也认同「人类灭绝不好」,就可以推出「每个人都是 A 会导致不好的结果」,然后就可以推出「为了避免不好的结果,不能每个人都是 A」,换个说法就是「为了避免不好的结果,必须有人不是 A」。请注意只是「必须有人不是」而不是「必须每个人都不是」。

代入具体内容可能会更容易理解,比如:每个人都不繁衍后代会导致人类灭绝,那么为了避免人类灭绝,就不能每个人都不繁衍后代,所以必须有人繁衍后代;注意结论是必须有人(而不是必须每个人)繁衍后代。

演绎论证推出的结论虽然有可能是一串正确的废话,但是如果一个论证只是乍看之下有点道理,逻辑上却并不保真,它得出的结论就缺少足够的理由支撑。

集体义务的分配

当然,仅仅证明这个论证形式不保真,还是不能让人信服。还是有人会想,尽管不符合形式逻辑,但这个论证过程隐隐约约还是说对了什么。比如有一条评论说,个人逃避集体的义务,就是在占别人的便宜。那么,个人必须承担所有的集体义务吗?集体义务应该怎样公平地分配?

Adam Smith (1776, p. 6) 在《国富论》的开头讲 18 世纪英国的制针工人,一个人抽铁丝,一个人把铁丝拉直,一个人截断,一个人削尖,一个人磨针头……总共有十来道工序,分别交由十来个工人负责。假设这十来个工人的集体义务就是制针,假设这十来道工序必不可少,那么每一道工序都可以说是集体的义务,缺少任何一道工序都会导致不好的结果,这根针就造不出来。但是,我们并没有要求所有的工人都负责全部工序,那样效率极低(按 Smith 的说法,可能一天也造不了一根)。大家分工合作之后,每个人只负责集体义务的一部分,但总体效率却大大提高。因此,并不是每一个集体义务都要让所有成员共同承担,只需要确保每个集体义务都有足够的成员来完成就可以了。

在集体义务明确、团队分工可控的时候,比如总共 25 个人负责 18 道制针的工序,我们可以安排轮班,平均分配每个人的休息时间。如果不同的工序有操作难度或者工作强度的区别,轮班也能基本保证没有人占便宜或者吃亏。如果有人不想工作,也可以想办法和别人交换。比如你想让我代替你工作,而我又想得到更多钱,那我们就可以商量一个双方都觉得划算的交换比例。这也就是上一期节目我提到的长期平衡和等价补偿的原则。

还有很多时候,集体义务并不明确,分工也没那么可控。比如,如果我们认同世界上不能没有艺术,那么就必须有人来从事艺术工作。既然必须有人做,这就是一项集体义务。但是大概没有人会觉得,一个人不从事艺术工作,就是在逃避集体的义务。也没有人会觉得,艺术工作应该用轮班的方式来确保没有人占便宜或者吃亏。有很多人天生就喜欢艺术创作,他们并不需要为了完成集体义务去搞艺术,他们可以不假思索或者完全出于自我利益的考虑就自觉自愿地搞艺术。

如果一种集体义务可以完全依靠自愿履行的人,那其他没那么乐意履行的人是不是可以心安理得地坐享其成、不劳而获呢?如果我们把搞艺术换作服兵役,可能就会有不少人认为逃避服兵役就是在逃避集体义务。我认为这就要看是否有足够多的人出于自我利益的考虑就自愿服兵役。如果没有足够多的人,就可以诉诸长期平衡和等价补偿的原则,比如轮流服役就是长期平衡,提高军人待遇就是等价补偿。如果已经有足够多的人,那么这个时候集体义务其实已经完成,也就不存在仍然需要其他人履行的集体义务了。并且,既然自愿服兵役的人认为这件事对自身有利,他们就没有吃亏,也就不能说没有服兵役的人占了便宜;反过来让不愿服役的人挤占自愿服役的名额,对双方都是更坏的结果。考虑到这一点,如果履行集体义务的人数不够,等价补偿增加吸引力会比粗暴的长期平衡结果更好。

社会分工纷繁复杂,一部分人自愿完成了某些集体义务,往往也同时在其他集体义务上不劳而获。付出与回报是否对等很难计算清楚。我认为这和经济学遭遇的问题类似。我们不能指望某个中央机构或者少数研究者掌握所有信息来作出最佳分配决策,只能依靠一个个掌握少量有限信息的人各自做出行为选择 (Hayek, 1945)。你没有充分的理由去评判一个生产布偶玩具的人为什么不去生产你认为更有用的电脑芯片,也不能指责一个小区保安为什么不去帮助农户打开销路。

反思最大化原则

集体义务的分配问题还能让我们反思那个著名的最大化原则: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就是有没有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Bentham, 1776, p. ii)。如果在某个山区发生了大型交通事故,超过 40 人严重受伤,需要尽快送到几公里外的医院救治。当地没有足够的救护车,只好鼓励民间力量帮忙运送伤员。你正好开车来到了事故现场,请问此时你的道德义务是运送多少伤员?(Stich & Donaldson, 2019, pp. 314–315)

按照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所有亟需救治的人员都应该送往医院。在这个目标实现之前,你的道德义务就没有完成。如果你中途放弃这个最大化目标,你就做了错事,因为你还可以做得更好。你可能会说,那我自己的利益就不需要同等看待的吗?当然需要。但是,与这些正在受到生命威胁、残疾威胁的伤者相比,你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哪怕因此耽误工作甚至被辞退,似乎都不足以证明你有理由在同等考虑所有人的利益之后,仍然选择为自己着想。最大化原则提出的道德要求是不是太苛刻了呢?如果我已经送了好几个来回,就因为我没有再回到事故现场,就做了错事吗?

我认为这样的场景就必须考虑集体义务的分配。简单来说,虽然运送伤员是你的义务,但并不是你一个人的义务,至少是所有车在附近且会开车的人共同的集体义务。那么,只要你不是唯一符合条件的人,你的道德义务就不会是运送所有的伤员。即使只有你一个人符合条件,其他没有车或者不会开车的人,也有义务提供帮助或补偿。我们还可以思考,当一辆车也没有的时候,大家的集体义务又是什么。我们是不是把太多的义务强加到了这一位司机身上。

总之,从全局来看,个体只需要承担整个集体义务的一部分,一个公正的份额 (fair share),而不需要做到更多 (Appiah, 2006, p. 164)。最大化原则并不是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即使我们没有实现最大化目标,也未必就是做了错事。

结语

回顾这期节目。我以偷拍事件发生后的「利益计算」为例,尝试展现上期节目中确立的未来视角、基于个体感受、注重个体平等的讨论思路。有时候这种讨论可能会变得繁琐复杂,但在涉及多个个体的重大问题上,就应该充分展开各项细节的讨论。以后有机会我还会给出更多的讨论案例。

接下来,我讨论了集体义务的分配问题。并不是每个集体义务都必须由所有成员共同承担,只需要确保有足够的成员负责完成就可以了。对于个体来说,只需要承担整个集体义务的一个公正的份额。这又回到我之前强调的问题,人们应该从超出合理限度的道德要求中解脱出来。当我们转换立场,就会发现拔高的道德要求实质上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索取,反而是不公平、不平等的表现。

下期节目我会开始讨论矫正公平。我们下期节目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