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矫正公平(一)人身财产伤害的赔偿和弥补

3.5 矫正公平(一)人身财产伤害的赔偿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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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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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收听「漫谈咲良田」。

上两期节目我们讨论了分配公平,怎样分配利益和损害、机会和风险。接下来我们进入矫正公平的部分,也就是不公平的事情发生之后怎样纠正和补偿。

民法的侵权和违约

最典型的矫正公平就是民法上的侵权和违约。简单地说,侵权 (tort) 就是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比如你摔坏了别人的瓶子,就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瓶子的碎片又割伤了路过的小孩,小孩的人身权益就受到了损害。违约 (breach of contract) 就是违反了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合同协议。比如我们约好了你在 10 天之后交货,结果 10 天之后你说交不了了,那就违反了我们订立的合同。

如果我们认同人们结成社会共同体的时候承诺了要相互保障人身、财产权益,那么侵权也是一种广义的违约。侵权和违约有很多相似的地方。首先,有人遭受了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失;然后,这种损失是源自他人的错误或者过失。于是,侵权和违约发生之后,受损的一方就要找过错方讨公道,要求纠正或者补偿。旁观者也会认为受损方的遭遇有违公平,应该让过错方来承担责任。

比如你把别人的瓶子摔碎了,对方可能会要求你赔一个新的瓶子,或者补偿相应的钱。你摔碎的瓶子让路过的小孩受了伤,对方父母可能会要求你支付医药费,或者让你给孩子赔礼道歉。你没有在约定的时间交货,我会继续催促你尽快交货。如果你的延期让我受了损失,我还会提出让你付一笔违约金。总的来说,谁造成了不公平,造成了不应当出现的损害,我们就希望这个人来弥补,来负责让世界回到原本公平的状态。

矫正公平和分配公平似乎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分配公平讨论的是,现在有一些需要分配的利益或者责任,分配它们是做出关于未来的决定。矫正公平则似乎是讨论怎样回到过去。我想特别澄清一下矫正公平和未来视角的关系。我认为讨论矫正公平的时候仍然应该坚持未来视角和感受论,把世界从不公平恢复到公平这件事本身并不是我们的终极目的,我们的终极目的是让人们在未来过得更好。侵权和违约出现之后,让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负责的一方来赔偿损失很可能是相对来说让所有人的生活变得更好的方式,还能起到一些预防损害的作用。当你想到侵权违约要赔偿,就会更加小心,不要侵权、不要违约。

从某一次的矫正来说,这就像偏航之后要重回正轨,既是纠正过去的错误,也是重新认定未来的目标。从确定规则的角度来说,虽然过去的事情已经无法改变,但如果类似的事在将来仍然有可能发生,我们就有理由讨论和约定如果以后再发生类似的事该怎样处理。所以,矫正公平并不是一定要恢复到过去的状态,它也应该从未来视角和感受论的角度来思考得出结论。换句话说,我们可以为了未来的感受一定程度上舍弃过去的公平状态,而不能反过来为了过去的公平状态就损害未来的感受。

例如,高中生一怒之下砸碎了室友价值 2 万元的相机,但他的父母一年也赚不到 2 万块钱。如果相机的主人家境殷实,可能这 2 万元的损失也不会对生活造成明显的影响,而让贫困家庭拿出 2 万元会导致他们未来一两年承受太大的痛苦。这种时候赔偿某个中间价格或者立约分期赔偿,既能够起到威慑、预防的作用,又能够一定程度补偿受害人,可能就比立即按原价赔偿的结果更好。民法上尊重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解决纠纷,我们的伦理学思考就可以在现行法律的大框架下影响人们的选择。当然如果认为现行法律的大框架就需要修改,也可以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推动立法。

人身伤害的优替补偿

矫正公平当然不局限于调整民事上的人身财产关系,还有更严重的刑法上的各种犯罪。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就不只是赔偿损失这么简单。尤其是杀人、强暴之类的犯罪,也没有办法赔偿已经造成的人身伤害。这时候要怎样实现矫正公平呢?

公元前 1750 年代,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 规定了著名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条款。这部法典的第 196 条说,如果一个人挖了另一个人的眼睛,那么加害人的眼睛就应该被挖掉;第 200 条说,如果一个人打掉了跟他同等地位的另一个人的牙,那么加害人的牙就该被打掉。时至今日,很多人仍然能在情感上接受这样朴素的同态复仇。不过古巴比伦人还是走得更远,比如第 230 条是,如果一个人为别人修的房子倒塌了,造成了房主儿子的死亡,那么这个修房子的人的儿子就应该被处死——这在绝大多数现代人看来就很荒谬了。

《汉谟拉比法典》的立法思路是,财产上的损失用钱来赔偿(在那个时代下等人也被看作财产),人身上的伤害就用对等的伤害来惩罚,似乎这样就是公平的。但我们现代人的道德直觉通常是,就算修房子的人故意害死了房主的儿子,看似对等地处死建筑工的儿子也毫无公平可言,因为儿子并没有做错什么,既然没有做错什么就不应该受到惩罚。用杀死儿子的方式来惩罚父亲,完全没有考虑儿子本人的利益。并且,万一这位建筑工父亲对儿子的死活毫不关心,甚至还在发愁该怎样弄死他(比如他想让自己的小儿子继承全部家产),这样的惩罚规定就毫无威慑力了。

牵连他人的对等伤害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那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以牙还牙」是不是就很公平呢?我们可以用损害财产的处理方式来做个对比。如果我摔碎了你的花瓶,我就应该赔偿一个花瓶,或者补偿相应的钱。如果按照以牙还牙的处理方式就变成:我摔碎了你的花瓶,作为惩罚,你也摔碎我的花瓶,这样就互不相欠,就打平了。

但是我们对比一下。假设我摔碎你的花瓶之前,我们各自拥有一个花瓶。我摔碎你的花瓶之后,如果选择赔偿,我把自己的花瓶赔给了你,你又重新拥有了一个花瓶。如果选择以牙还牙,你把我的花瓶打碎了,现在我们两个人都没有花瓶。很明显,赔偿的结果对你来说是更好的,对我来说也没有更坏。所以,在可以实现赔偿的情况下,以牙还牙对所有人来说都不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这也是未来视角的应用,我们要看从今往后的利益,而不是只盯着过去想着怎样报复。

那如果不是价值相同的花瓶,而是我摔坏了你从小到大一直爱不释手的茶杯呢?这样的损失可能很难像普通财产那样等价补偿,在性质上就更接近那些无法恢复的人身伤害,只是程度不同。这时候如果可以选择以牙还牙,你也弄坏一件我特别珍惜的物件,虽然你能得到一些心理上的平衡,觉得出了一口恶气,但你也没有得到什么从今往后能持续存在的好处。

如果换个思路,尽管我不能把你爱不释手的茶杯恢复原状,但是毕竟在未来的日子里,你需要的不仅仅是那只茶杯,我可以从其他方面来补偿。最简单的补偿就是一定金额的钱。虽然钱不是万能的,但确实能交换到很多商品和服务。从我的感受来说,损失这笔补偿金可能和被你弄坏一件特别珍惜的物件的负面感受差不多。但对你来说,你获得这笔钱之后可以换取原本没有的正面感受,像那只茶杯一样为你持续地提供快乐。这样的思路就是未来视角、感受论和优替论的综合应用,是比以牙还牙更好的解决方案。尽管我们可能很难向别人证明那个爱不释手的茶杯对自己有多大的价值,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思考理想情形下应该怎样补偿。

回到无法恢复的人身伤害的问题。如果我弄瞎了你的双眼,按以眼还眼的思路,就要让我也变得和你一样看不见。但按照优替论的思路,就要找到一种方法把我的痛苦转换成你的快乐。当然,如果医疗条件已经能实现换眼手术,优替论就会要求实施这样的手术,这是相当完美的赔偿。如果没有办法实施换眼手术,就和打碎别人心爱的茶杯类似。虽然眼睛已经无法恢复,但是受害人未来的生活中总会有各种需要,我们可以从这些需要来考虑怎样补偿。一方面,我们可以考虑受害人失去双眼带来了哪些损害或者痛苦,包括行动上的不便,也包括失去原来的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等;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如果按照以眼还眼来解决,会造成加害方怎样的损失,这样的损失对应着怎样的代价。然后找到一种方式来交换,把加害方的损害尽可能转换成受害方的收益。除了一次性赔偿金,还可以设想每月按照某些参数和比例来支付,确保这个金额适应当时的生活需要。

应对犯罪的未来视角

我认为处理犯罪可以分成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就是我刚刚讨论的怎样赔偿或者补偿受害人。第二个部分是怎样预防犯罪,或者说怎样减少未来的犯罪。古今中外占据主流的刑罚理论都是应报论 (retributivism),也就是「恶有恶报」。现代的刑法理论虽然舍弃了以眼还眼这样朴素对等的惩罚措施,但仍然强调刑罚之所以正当就是因为做了错事就该得到 (deserve) 相应的惩罚。

但是,未来视角认为,我们最终的目的不是惩罚罪犯,而是让人们在未来过得更好。就应对犯罪来说就是怎样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怎样让潜在的受害人不受犯罪的威胁,怎样让犯罪者重新走上正轨,这其中需要花费的成本又怎样公平地分配。一个已经犯下罪行的人,很有可能未来还会犯罪,这会成为一定范围内的共同威胁,于是就需要思考这个共同威胁的风险应该怎样分担。比如我们通过大家缴纳的税款来供养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修建关押和改造罪犯的设施,支持教育和心理支持机构等等。至于具体什么样的处理方式更好,就需要实证研究来解决。

但是哲学思考也能够为实证研究打开思路,想到新的可能。例如有一些学者 (e.g., Schoeman, 1979; Pereboom, 2001, 2021; Caruso, 2016, 2021a, 2021b) 就借用应对传染病的措施来思考怎样应对犯罪。传统的应报论有一个理论前提,就是人们拥有自由意志 (free will)。犯罪者明明知道有其他选项,却在若干个选项中选择了做错事,所以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些学者对自由意志持怀疑态度:也许我们并没有很多选择,犯罪者也不是在多个选项中故意选择了犯罪,是否作出犯罪行为受到太多因素的影响,本人意愿未必能掌控,而让人们对自己不能掌控的事情负责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者不会受到惩罚,他们提出了另一种应对犯罪的方案,把应对犯罪和应对传染病放在一起类比。刚经历过新冠病毒大流行的我们对这个类比应该有更加切身的体会。

许多传染病人并没有做错什么,我们也不要求他对自己的感染承担过错责任。但是出于公共卫生安全的理由,为了保护更多健康的人不被感染,我们仍然有充分的理由把感染者隔离起来。传染病人需要被隔离是因为对公共卫生、对其他健康的人有威胁,同理,罪犯需要被隔离也是因为对公共安全、对其他人有威胁,而不一定是因为他需要为自己做的错事承担责任。并且,正如对传染病人的隔离措施应当在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公共安全之间取得平衡一样,应对犯罪的措施也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在应报论看来,刑罚的强度是和罪行的大小相关;而在类比公共卫生的刑罚理论看来,刑罚的强度应该是和怎样预防犯罪、保护未来的公共安全相关。如果简单的监控措施就能够有效确保公共安全,就不需要处以更加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如果犯罪者已经改过自新,过着平稳安定的生活,已经不太可能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也就不必像应报论那样要求他必须受到过去罪行相应的惩罚。

结语

回顾一下这期节目。这期节目开始我们从分配公平的话题转向矫正公平。我认为最典型的矫正公平是法律事务中常见的侵权和违约。如果有人造成了本不该出现的损害,那么这个人就应该负责让世界尽可能回到原来的状态。财产上的损失可以等额赔偿,人身上不可逆的伤害可以尽可能设法让加害方的损失转换成对受害方的补偿。讨论矫正公平仍然要坚持未来视角:矫正的最终目的是让我们在未来过得更好,而不只是纠正过去的错误。所以我并不认同基于应报的刑罚理论,怎样应对犯罪仍然应该从未来视角考量,把应对犯罪和应对传染病相类比也能为我们打开思路。

除了民法上的侵权、违约和刑法上的犯罪行为之外,社会上还有很多合法的不公平。有些不公平需要放在更长的时间、更广的范围来看待,很多从中获益的人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占了便宜,人们对公平的标准也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下一期我会尝试对这类更复杂的公平问题做一个梳理。我们下期节目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