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的地方立法规定女方可以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但未载明“夫妻双方”,条款中也并未限制可以查询的财产范围,近期引发热议。本期播客,跟大家聊一聊近期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及近期出台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我们重点关注的内容,欢迎大家通过评论的方式加入我们的讨论。
时间轴:
03:01 —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04:49 — 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09:57 — 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18:11 — 第五条【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28:15 — 第六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29:27 — 第十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34:02 — 第十五条【不负担抚养费约定的效力】
36:12 — 第十六条【子女成年后欠付抚养费的处理】
37:00 —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46:04 — 讨论《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妇女可依法查询配偶财产,对男性公平吗?
PS:
因锤思庭邮箱:yinchuist@163.com
另外,我认为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应然层面的公平正义,除非极端情况否则不应为了照顾实然层面的问题而矫枉过正。不过什么是“很大程度”什么是“极端情况”恐怕各人理解都会不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