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Day28.教育法教育基础自背练习

教育学|Day28.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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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1995 年 9 月 1 日施行

2.地位: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 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4.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5.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6.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民族团结的教育。

7.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8.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9.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10.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11.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 (二)有合格的教师;
  •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1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4.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1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1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17.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应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8.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9.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20.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

21.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22.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3.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

2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