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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分享有关人口拐卖分析的报告类丛书:《遏制拐卖》与《反对拐卖》。这两本书的出版时间较早,较为全面地分析了人口拐卖的现状和原因。我们将带领大家聚焦这两本书中的重要发现和阐述,同时,也将从法学的角度来讨论相关问题。这期的内容十分重要也很紧迫,实际上现代拐卖人口的形式也出现了更多新特点。
为什么人们很难从贩卖人口状况中脱身?贩运者努力阻止受害者离开\他们使用暴力,如强奸和绑架,或威胁伤害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关心的人\贩运者可能通过勒索进行控制,例如威胁分享个人信息或露骨的照片\贩运者需要时间来建立信任和情感联系,他们可能会操纵受害者相信他们是唯一爱他们的人\贩运者将受害者与朋友和家人分开,使他们的基本需求依赖贩运者。
没有目光的凝视,没有语言的剖析,就没有对问题的直面。引用政治家和慈善家William Wilberforce的话:“你可以把头看向另一边,但永远不能再说自己不知道。”
赵捷主编的《遏制拐卖:从打到防的探索》《反对拐卖:行动与研究的反思》两本书,是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性别与参与式工作室丛书的两本,2012年5月第1版由云南出版集团公司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
历史的重叠:
从1978年开始,尼泊尔政府公开承认了拐卖妇女现象的存在,他们每年有5000至7000人被拐卖到国外。尼泊尔国家出现拐卖现象主要有几种原因,一是东亚地区的国家随着旅游业发展,性市场需求量大,拐卖也逐步增大;二是拐卖妇女有利可图,可获高额利润,在尼泊尔工作一年才有1000美金,拐卖一个妇女则同样得1000美金;三是尼泊尔妇女地位低下,重男轻女非常突出,认为没有生男孩就升不了天堂,培养女孩就像浇别家的菜地,长大了还是嫁到别人家去。尤其在农村,女孩不能上学、就医,没有就业机会,只能帮助家里做农活,得不到社会关注,很容易被拐卖;四是被拐卖妇女大多出生在贫困地区,没有温饱,加上受教育少,自我保护能力差;五是随着尼泊尔经济不断发展,农村和城市的交往更加频繁,拐卖现象也更为突出。
尼泊尔妇女被拐卖的主要方式,一是外地犯罪分子拐卖;二是被自己父母、亲戚卖掉;三是被同村的人拐卖。被拐卖妇女主要从事性服务、家庭服务、苦工等,年龄基本在14岁到18岁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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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繁东:大学教师,上海市演讲与口语传播研究会理事。
张艳梅: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徐迎春:浙江大学传播学博士,曾从事电视新闻报道及环境NGO传播工作多年。现主要关注边缘文化及弱势议题包括女性主义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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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孟繁东主读部分:书目脉络与专题脉络。
06:02 人口贩运的实质。
“对一种犯罪所知甚少令我们所有人感到惭愧。‘人口贩运’ 一词可能有误导作用:它强调的是一种犯罪的交易方面。但更确切地说,这种犯罪应称作奴役”。——安东尼奥·玛利亚·科斯塔 (Antonio Maria Costa)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执行主任。
人口贩运犯罪的规模到底有多大?有多少被害人?谁是贩运者?其贩运路线和收益如何?趋势如何?问题是否在变得日益严重?为什么?在什么地方?只有把这样一些问题的出现及相关关系研究清楚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民间组织和广大民众,才知道应当做什么和怎么做才会是有效的。
最初,人口贩卖与战争、掠夺和杀掳是连在一起的。据有关资料,早在1千年前的阿拉伯帝国时代,伊斯兰国家的奴隶有贩自非洲、欧洲和欧亚草原的。据说,阿拉伯人从非洲几乎抓获了1300万黑奴,而后来阿拉伯人卖给欧洲人的黑奴约达1000 万。土耳其帝国时代,鞑靼人捕捉与贩卖奴隶已形成一种机制,他们经常侵扰南俄地区,并把白奴送到伊斯坦布尔出售,被称为“草原上的收成”。
凡此种种,在那一时期,在地球上有争战的地区,那些具有称霸侵略野心的统治阶级,几乎都以贩卖和剥削战俘,作为胜者的重要标记之一。这一胜者为王,败者必虏的人性中卑劣而凶残的本性,似乎成为了普遍的游戏规则。
07:09 回眸历史。
中国也曾遭遇掳掠。当时西方的殖民主义者曾直接闯入中国东南海口岸,尤其是广东和福建,贩卖被掳华工为奴。
09:00 古今不同。
- 被贩卖的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和儿童。贩卖者中,女性犯罪现象正在上升。无论作为贩卖者还是被卖者的女孩与妇女,绝大部分也都是弱势人群。
- 先前男性霸权的意味仍然存在,并没有因贩卖动机的变化而消减,反而更为浓烈。
- 人口贩卖被视为犯罪是近现代的事。先前对人口贩卖现象的反对,更多表现为来自伦理和道德的谴责。而今,此类现象已经被普遍定义为犯罪,强调这是对人权的侵害,是人类共同的耻辱。但不少人来对当今的妇女儿童被拐骗卖现象,却表现出冷默和宽容。人们于此争议的是区域间的利益问题、发展与否的问题,而非人权实践。其逻辑还是“优胜劣汰” 思维模式。这与先前历史上人口贩卖现象中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普遍逻辑,在本质上是相通的。人权的实践并没有真正列入议事日程。
15:44 我国与国际的对策与现状。
- 自上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高层领导就对打击和预防妇女儿童被拐卖有过禁令 并成立有“打击拐卖妇女和儿童办公室”(简称“打拐办”),一直重视相关事态的发展。
- 2022年4月18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建立对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
17:51 相关的论说与研究。
- 就现象本身,谴责罪犯和怪罪受害人的论说。
- 抨击社会发展进程中资源分配不均而引发人口贩卖现象的论说。
- 基于全球化分析的相关论述。
- 把人口贩运转置于各种理论框架上来论述。
20:40 再看计划生育政策。
24:54 《盲山》中的女性群像:买方母亲|早先被拐卖的女人|被溺死的女婴。究竟为什么妇女会使其他妇女为奴?
- 在东欧和中亚,在因人口贩运活动而被定罪的人当中,女性人数超过60%。在这些地区,妇女贩运妇女,已经司空见惯。
- 妇女、女孩和男婴是受害的主体。一是因为“性”而被出卖或拐骗的妇女和女孩;二是为了接宗祠传父系而被贩卖的男婴。
32:10 婚迁型拐卖的不同面相。
- 以拐卖妇女的目的分类可分为婚迁型、劳动剥削型、性服务剥削(强迫卖淫)型。
- 而「介绍」「帮助」她们走出大山的,带有欺骗性质的劳动力中介往往扮演了拐卖或拐卖中介的角色。
- 拐卖滋生的社会背景:农村妇女背负的多重不平等。
杨妞花被拐案一审宣判,人贩子余华英拐卖11名儿童被判死刑。
45:05 实质性的思想。
“在嫁娶婚中,作为娶的一方来说,娶与买是等同的,如结婚这个概念,在独龙语(汉藏语系藏缅语族)中是用‘买女人’一词来表达。在被拐成婚的情况中,对实施收买的男方家庭来说,实际上已经为得到新媳妇的生殖力和劳动力支付了费用,尽管这笔费用已为介绍人或人贩子所得;而对于嫁的一方来说,则是嫁与卖等同。就拐出地的广大西部地区而言,“妇女到外地婚配 并非一件无法接受的事情——只要介绍人将男方的礼金交给女方家,并且不欺骗女方,即便是介绍人在其中牟取了利益也被认为是可以理解的——在女方父母亲友眼中,拐卖妇女之所以要遭到惩罚,是因为人贩子侵犯了被拐卖妇女的父母和家庭的利益——导致他们血本无归”。
46:23 《来自缅北高地的女人》。女主角作为受害者颇受争议。
52:28 两个解决措施的建议在今天受到“少子化““离婚率高”这一现实的新挑战——由生殖婚向伴侣婚转变的夫妻关系;建立良性的亲子关系。
53:50 重要的两个观点:
- 如果没有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制度原因,即使是“普遍受教育水平较低、流动时的盲目性、自我防御能力弱”的个人也并不必然成为拐卖犯罪的受害者。
- 妇女、儿童所生存在其中的社会环境成为了单个的个人所无法突破的结构性约束,这实为拐卖问题产生的最为重要的原因。
55:14 《蓝眼武士》。强烈推荐。
相关书籍:《被拐卖婚迁妇女访谈实录》《中国拐卖拐骗人口问题研究》《跨地域拐卖或拐骗:华东五省流入地个案研究的新描述》《反对拐卖》《遏制拐卖:从打到防的探索》《古老的罪恶:全国妇女大拐卖纪实》《利辛打击“9.25”拐卖妇女大案纪实 拐卖人生》《人之殇:全景透视下的拐卖人口犯罪》《噩梦: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实录》
01:01:20 张艳梅与读部分:女性主义与法律学科结合,探究社会实践中女性的困境与出路。
01:16:14 个人思考:祛魅的重要性。
传统的女性主义理论认为,法律体系具有男性偏见,我们必须更多地帮助女性对抗暴力,克服政治的、法律的和社会的各种不利境况。贝尔从这一前提出发,认为传统的女性主义理论对这一偏见的处理可谓“矫枉过正”:她们过于强调制度体系中不利于女性的那些方面,却对于如何利用这一制度体系提升女性权益缺乏洞见,并且使传统学者忽视了女性主义议题的合法化、正当化。更糟糕的是,原本是传统法律理论的先天性缺陷导致了偏见的存在,女性主义者们却错误地将偏见产生的原因归结于自由主义,认为自由主义过分关注个人自由,忽略了个人责任。而贝尔认为,自由主义就建基于个人责任之上,而这一前提也成为男性和男性组织为他们的行为作辩护的有力智识基础。
贝尔提到,传统的女性主义路径导致了对诸如“男性与女性的特征性差异”之类的抽象问题无休止的争论,而没能集中力量去解决法律体系中的核心矛盾。朱迪斯·贝尔通过对宪法性解释、生育选择和胎儿保护等法律问题的关注,围绕传统理论的三大中心元素——平等、权利和责任——构建了一个全新的女性主义解释体系。贝尔将她的理论称之为“后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这一法律进路不仅赋予个体自由以价值,也认识到我们为满足个体诉求——这诉求对男性和女性来说可能各不相同——所担负的责任。
01:44:22 徐迎春的总结与问答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