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30|约束守门人: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的权责均衡东方法学

Vol.30|约束守门人: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的权责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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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产品的智能化属性正由弱转强,通用人工智能也逐步从试用转向商用。随着通用人工智能业态的市场化进一步向纵深推进,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的“沙盒试验”空间将逐步限缩,其作为“守门人”的角色将日益凸显。

在本期节目中,我们关注通用人工智能设计与应用场景中大模型训练语料的“毒性”审查,从内生性与外源性的二元视角总结大模型使用失范的主要动因,提炼数字守门人理论、关系合同理论、安全保障义务理论,进而探讨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审查义务与责任的边界。

《东方法学》学术播客不止于期刊论文的讲述,我们在这里与专家学者、行业嘉宾近距离对话,聚焦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热点问题,展现对前沿社会问题的知识厚度、思考深度与法治态度。

本期嘉宾

  • 高   阳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唐林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主持人

  • 任愿达  《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

时间轴

01:40 现实规定细化的方向:技术规范与规范技术

05:47 合同“缔约力”的反思:关系合同与协商策略

10:25 有害信息产生的途径:自发生成与被动生成

15:24 数据“驱动型”的风险: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

23:22 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新型网络内容提供者

29:05 传统责任机制的颠覆:主体泛化与责任虚化

31:26 面向创新的审查角色:“数字守门人”的证成

34:53 面向未来的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创设

39:33 以剔除“毒性”为核心:“毒性”审查的类型化

57:16 构建关系合同的根基:“信义”“善意”的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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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内容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成

高阳老师在《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内容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成》一文中指出:通用人工智能可自发或受用户操控被动生成有害信息,它的提供者作为新型的网络内容提供者,负有数字内容“守门人”职责,同时负有网络空间的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从而预防有害信息的侵权风险;相对应地,应针对有害信息,结合内容生产场景、提供者风险预见能力差异化构建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以技术性审查为标准,提供者采取符合技术特点的内容审查机制,便应认定已履行相关义务。

主理人

卢   玮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

制作团队

徐  天   郭  骏   任愿达   余佳妮   陈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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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孟泽
杨孟泽
2024.7.19
关注通用人工智能设计与应用场景中大模型训练语料的“毒性”审查👍👍👍
为高阳老师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