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ol.37|配置数据产权:“数据二十条”及其法律准备
“数据二十条”作为我国数据深度利用的政策设计,既为我国现阶段多元场景中的数据要素流通提供规范框架,也为数据赋能、赋权留足法规层面的解释空间与业务层面的执行空间。从权益平衡、定分止争的视角观察,“数据二十条”体现我国数据利用的本土特征与价值取向,即融贯数据场景中的人民性与普惠性,以数据产权制度为核心,尝试构建满足人们现代化需求的数据治理体系。 在本期节目中,我们尝试从法律视角提炼“数据二十条”的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明确配置数据产权作为“数据二十条”核心的法律准备包括哪些方面。同时,我们还详细梳理数据确权的立法难点与理论观点,具体分析“权利模块”与“权利束”理论的应用场景与不同侧重。 《东方法学》学术播客不止于期刊论文的讲述,我们在这里与专家学者、行业嘉宾近距离对话,聚焦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热点问题,展现对前沿社会问题的知识厚度、思考深度与法治态度。 本期嘉宾 * 马 斌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原助理研究员 * 苏 今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主持人 * 任愿达 《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 时间轴 01:08 引导技术资本:数据权利与数据的人民性 07:01 构建基础制度:“数据二十条”的四梁八柱 13:53 勾勒核心机制:数据产权配置的积极试点 18:19 运用软法规范:数据权属的“分置”与细化 26:55 对照确权难点:立法模式选择与技术路径 34:18 “应然”的分歧:数据权利的“排他性”之争 39:05 “实然”的回应:基于市场规律的实用主义 43:40 反思理据基础:“权利模块”之于“权利束” 49:26 “分置”的内涵:重分工协调而非分权定责 58:28 “数据持有权”:构筑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 相关阅读 孙莹 袁曾 马斌|数据法治三人谈 马斌老师在《分割数据产权的不适性——转向基于模块理论的数据持有权》一文中指出:不宜将“数据二十条”中涉数据产权内容理解为数据“三权分置”,这既不符合财产法原理也不符合数据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就制度设计而言,不妨以模块原理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模块原理是标准化思维的产物,是一种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的产权形态,可为各利益相关者和整个数据生态系统创造价值;值得注意的是,数据持有权是模块结构的应用产物,因其制度设计旨在激励利益相关者治理数据从而生产出可交易数据,与数据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相契合;总体而言,释放数据价值的方式是利益相关者为共同目标而协作使用数据,并非分割数据的使用。 主理人 卢 玮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 制作团队 徐 天 郭 骏 任愿达 余佳妮 陈若瑄 关注我们 * 公众号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 微 博 上海市法学会
- Vol.36|以贡献论归属:“智取”版权之辨
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的作品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可谓众说纷纭。随着人工智能参与场景的细化、参与程度的分化,以人工智能不具备应然或实然的法律主体地位为据,直接否定相关作品的可版权性,无法解决所有问题: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个人是否仍享有知识产权?人与人工智能各自的创作贡献如何认定?这一创作过程中的所有利益是否均需要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诸多问题,仍将引发“智取”版权之辨。 在本期节目中,我们通过回顾著作权法的规范逻辑、重温“独创性表达”的内涵,提炼著作权法的价值取向。同时,我们还结合一些实例,循序渐进地展示(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现实创作中的角色,通过类型化的探讨,归纳人工智能参与创作时可版权性认定问题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东方法学》学术播客不止于期刊论文的讲述,我们在这里与专家学者、行业嘉宾近距离对话,聚焦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热点问题,展现对前沿社会问题的知识厚度、思考深度与法治态度。 本期嘉宾 * 丁文杰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葛江虬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 * 任愿达 《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 时间轴 01:09 个人本位:为“天才之火”添“利益之油” 05:21 社会本位:为公共福祉“增量”而“特许” 08:34 保护对象:基于“流汗”的“独创性表达” 12:00 保护原则:“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16:06 智能创作:应用的场景与“赋权”的争鸣 27:14 规范进路:著作权法并蓄的两种“主义” 34:46 “贡献论”:主要贡献“者”的保护与激励 38:50 场景之一:人类主创时的可版权性保留 41:30 场景之二:人机均势时的“贡献度”识别 45:28 场景之三:机器主导时的“独创性”覆灭 相关阅读 丁文杰|通用人工智能视野下著作权法的逻辑回归——从“工具论”到“贡献论” 丁文杰老师在《通用人工智能视野下著作权法的逻辑回归——从“工具论”到“贡献论”》一文中指出:究竟是谁对AIGC的“独创性表达”作出主要贡献,是判断其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的关键;在人工智能对AIGC的“独创性表达”作出主要贡献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法律或者市场上存在的激励机制足以确保AIGC的持续生成,则法律没有必要对算法所有者、算法设计者以及算法使用者等各环节主体赋予额外的激励机制;通用人工智能时代AIGC应承担的社会功能是,以人机协作的方式,激励人类积极参与作品的创作,并促进作品的利用和传播,从而服务于著作权法改善公共福祉的最终目的。 主理人 卢 玮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 制作团队 徐 天 郭 骏 任愿达 余佳妮 陈若瑄 关注我们 * 公众号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 微 博 上海市法学会
- Vol.35|揭秘语料库:数字时代如何进行法律检索?
语料库的建立对于大模型而言是一个重要步骤。想象一下,我们拥有一座法律知识的宝库,里面藏有无数法律术语和案例。这就是法律语料库,它通过收集和分析法律文本,帮我们解锁法律术语的使用频率和语境。这不仅仅是个数据库,更是法学研究和实践的超级助手。语料库不仅让研究者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文,还让法律实践更加科学。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我们可以分析法律语言的模式和趋势,这就像是给法律研究者和实践者装上了超级透视眼,让他们看得更清、走得更远。 本期播客我们邀请了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的宋丽珏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的韩旭至副教授,共同探索高质量语料库的建立和发展,由《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黄佳妮担任主持人。 宋丽珏教授在《东方法学》2023年第6期发表了《数字法学的语言数据基础、方法及其应用——以法律语料库语言学的诞生与发展为例》一文,文章指出智能时代催生了数字形态的法学研究范式,以语言为数据基础、统计分析为路径的法律语料库语言学应运而生。美国法学界采用了结构主义视角,将其作为整体性的跨学科领域法学。法律语料库语言学在司法解释领域内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应用在大量的案例分析中。欧盟则更多的是采用解构主义视角,运用谱系分析将语料库语言学的语料数据、技术、方法分别应用于领域法学和法学方法论中。回顾美国及欧洲地区有关法律语料库语言学的发展历程,对我国法学未来发展具有方法论意义。通过借鉴域外司法实践及学术研究的成果,能够丰富我国法学及语言学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为法学理论创新、司法实践的发展提供启示。 《东方法学》学术播客不止于期刊论文的探讨,我们坚持有态度的思考、有专业的论证、有正能量的传播,希望能激励更多的人都来关注、思考和参与相关前沿理论问题的探讨。法学与语言学有着天然的联系,语词是法律借以发挥作用的媒介,解释法律便是从解释法律规定的语词开始。伴随着语料库语言学方向的不断发展、延拓,它可以更好的应用于法律解释相关领域,丰富法学研究方法,为其提供跨学科理论及数据支持。 本期嘉宾 * 宋丽珏 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副院长、教授 * 韩旭至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 主持人 * 黄佳妮 《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 时间轴 1:39 在法学研究中,如何进行法律检索? 2:22 法律语料库是什么?法律语言学包括哪些? 4:36 数据库的缺失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结构性歧视等 6:25 国外除了那些高大上的Westlaw、LexisNexis,全球还有42个开放的语料库宝藏等着我们去挖掘 10:10 论文写作时怎么进行文献检索?学生在检索时,发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选题? 13:10 国内法律资料还有哪些检索途径以及如何运用? 20:53 国外语料库有哪些具体的检索途径?主要有数据资源的三种分类(一次资源、二次资源和三次再造资源)和一些检索密码 27:05 现在数字时代的语料库和以往法律文本解释有什么不同吗?穿“洞洞鞋”开车,“洞洞鞋”属于拖鞋吗? 33:35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是美国公民持枪权合法的宪法保障,但“持有武器的权利”属于普通民众,还是训练有素的民兵?以往查阅字典的方式和现在运用语料库分析的方式得出的结论是有区别的 44:56 “汽车工业协会”案中,多语言下如何确定“工会”的含义? 50:38 利用语料库的法律认定标准如何确定呢?人工智能可以辅助法律认定 54:19 结合语料库,我们可以运用到哪些新的研究方法? 63:33 国外有哪些语料库的研究方法论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相关阅读 宋丽珏|数字法学的语言数据基础、方法及其应用——以法律语料库语言学的诞生与发展为例 主理人 卢 玮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 制作团队 徐 天 郭 骏 黄佳妮 余佳妮 陈若瑄 关注我们 * 公众号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 微 博 上海市法学会
- Vol.34|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人形机器人商用的市场规范
人形机器人大规模投入商用已指日可待,当前的法律规范是否足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人形机器人厂家作为供应商,既直接出售产品又间接提供服务,其应当履行怎样的卖方义务?消费者作为用户,在何种条件下承担使用风险较为适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框架内,寻求充分的法理依据与有效的比照对象,才能真正地解开前述疑惑。 在本期节目中,我们以同样接受数字化“洗礼”并处于“强监管”之下的金融业为比照对象,以智能投顾产品与机器人服务等为切入点,反观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对人形机器人商用规范的镜鉴。同时,我们还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与“信任控制风险”触发条件之间的关系,探讨应对“数字不平等”的权责划分逻辑及其在人形机器人商用场景中的价值。 《东方法学》学术播客不止于期刊论文的讲述,我们在这里与专家学者、行业嘉宾近距离对话,聚焦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热点问题,展现对前沿社会问题的知识厚度、思考深度与法治态度。 本期嘉宾 * 柯 达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 何 颖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 * 任愿达 《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 时间轴 01:11 数字赋能的工业化:人形机器人“正当时” 05:30 金融服务的拟人化:“人性化”与“人形化” 09:40 消费者风险的演化:消费者知情权的异化 17:05 数字不平等的调试:金融市场规制的经验 25:40 权责相适应的反思: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29:17 认知与定位的对齐:卖者尽责的告知义务 36:37 实力与地位的对等:买者自负的法律底座 43:16 机器人迭代的隐忧:人类中心主义的淡化 49:35 利弊互现的市场化:“信任控制”下的减负 57:49 循序渐进的规范化:以适当性为基的理路 相关阅读 人形机器人服务的消费者保护机制——以“信任控制”风险为视角 柯达老师在《人形机器人服务的消费者保护机制——以“信任控制”风险为视角》一文中指出:人形机器人在智能水平、静态与动态物理特征方面高度拟人化,其在软硬件互信、脑体协同基础上构造的虚拟人际关系,可提供展现亲密感的增强型信任,这反而会强化消费者的信任匹配失当、隐性信任定向化、信任扭曲等信任控制风险;对此,应以消费者适当性为核心,基于伦理安全构建人形机器人服务与消费者的分级准入,并在此基础上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履行适当性匹配与事中事后的监测调整义务。 主理人 卢 玮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 制作团队 徐 天 郭 骏 任愿达 余佳妮 陈若瑄 关注我们 * 公众号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 微 博 上海市法学会
- Vol.33|再谈NFT的前世今生:“明日黄花”还是未来可期?
过去几年中,非同质化代币(NFT)受到关注,人们对此众说纷纭:有些人听说了因交易NFT一夜暴富的故事,将其看作金融工具;有些人认为NFT只是又一个短暂的泡沫,对其不闻不问;更有人认为NFT是改变时代的巨大创新。NFT到底是什么?NFT的应用和原理如何?与NFT相关的法律权利有哪些?NFT交易中的风险有哪些?以及NFT的应用前景如何?带着以上问题,我们制作了本期学术播客。 本期播客我们邀请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李敏老师和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懿律师,共同从法律和技术角度探讨NFT的法律性质,由《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黄佳妮担任主持人。 李敏老师在《东方法学》2023年第6期发表了《元宇宙中数字艺术品所有权的构建》一文,文章指出数字资产所有权是元宇宙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基础问题,数字艺术品NFT交易为此提供了最佳研究场景。尽管市场宣传和交易主体预期均将NFT视为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凭证,但目前网络环境下适用的法律规则却与此相悖。因为立法之初还未出现能够防止数字作品在网络上被一键完美复制的技术,所以数字作品的确权难题使得其在网上销售时只赋予购买者使用权,以保护创作者的利益。如今,NFT解决了网络世界中数字资产的确权难题,法律也应与时俱进地回应技术变革带来的数字资产所有权构建的需求,实现数字艺术品NFT交易目的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匹配。法律应承认电子记录可以作为物权客体,并认可NFT所有权变动表彰数字艺术品的权属变动,从而使NFT成为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凭证;著作权法也需要作出配套修改,将发行权与首次销售原则扩展适用于数字作品,消除数字艺术品所有权流转的法律障碍。 《东方法学》学术播客不止于期刊论文的探讨,我们坚持有态度的思考、有专业的论证、有正能量的传播,希望能激励更多的人都来关注、思考和参与相关前沿理论问题的探讨。从FT到NFT,应用于支付领域—融资领域—艺术品等,表明区块链技术迭代演变并探索最大化价值发挥的现实应用场景。NFT作为一项中立的技术,我们应更多地关注和探索其如何应用于不同的场景,以发挥更大的价值。 本期嘉宾 * 李敏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 方懿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 主持人 * 黄佳妮 《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 时间轴 2:55 NFT是短暂的泡沫吗?非同质化代币为何出现? 11:22 NFT与元宇宙、区块链、数字资产等概念的关系如何? 18:06 为什么作者有动力去铸造NFT?为什么会有人愿意买NFT? 22:12 除了数字艺术品领域,NFT还有哪些应用场景? 27:34 一件艺术品如何变成数字艺术品NFT?铸造和交易流程是什么? 37:08 国内外有哪些NFT交易平台?经营模式如何?规模如何? 41:27 NFT权利人和交易平台之间是什么关系?该平台和其他平台有什么不同吗? 47:15 NFT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56:24 通过“元宇宙侵权第一案”,如何体现NFT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66:32 NFT的违法犯罪和金融风险有哪些? 相关阅读 李敏|元宇宙中数字艺术品所有权的构建 主理人 卢 玮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 制作团队 徐 天 郭 骏 黄佳妮 余佳妮 陈若瑄 关注我 * 公众号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 微 博 上海市法学会
- Vol.32|算法为脑,具身为体?人形机器人升格的制度反思
人形机器人能在法律地位上与人类“平起平坐”吗?人工智能与高端装备产业的结合使得新一代智能体应运而生,人形机器人作为其中的典型代表正从科幻走向现实,从科学实验走进家庭生活,逐步“解锁”提供资讯、照护老幼的技能,并可能因此成为我们的“伙伴”,赋予人形机器人以何种法律地位成为无法回避的制度议题。 在本期节目中,我们从算法、具身、涌现等技术术语可能包含的法律内涵入手,探讨人形机器人相较于标准化工业机器人的非标化特性,同时关注算法歧视的类型化及其规制思路、具身伦理应用于人形机器人场景中的法律难题及其破题思路,反思人形机器人是否具备升格的制度条件与现实意义。 《东方法学》学术播客不止于期刊论文的讲述,我们在这里与专家学者、行业嘉宾近距离对话,聚焦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热点问题,展现对前沿社会问题的知识厚度、思考深度与法治态度。 本期嘉宾 * 孙 山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 曹 博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 * 任愿达 《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 时间轴 01:49 “拟人”与“真人”:具身为体的人形机器人 06:28 “输入”与“输出”:算法为脑的人形机器人 15:54 涌现下的“互动”:不得而知的“自主应变” 20:13 无处不在的歧视:算法的“偏差”与“偏见” 29:37 不容忽视的风险:物理与伦理层面的隐患 35:11 “躯壳”下的责任:“谁担责”与“何以担责” 49:17 “拟制”与“适用”:法律规范的“岔路选择” 57:21 技术中立的重释:以人为本的安全与可控 01:00:39 算法歧视的规制:类型化与场景化进路 01:07:48 作为权利的对象:人形机器人“再出发” 相关阅读 孙山|论人形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孙山老师在《论人形机器人的法律地位》一文中指出:类人外形的具身存在,以涌现方式生成的决策和内容,这两个基本特征引发了人形机器人特有的法律难题;将人形机器人确定为法律主体,既不符合传统法理及其背后演进的逻辑,也违背了立法目的,更会引发人类社会系统性的生存危机;人形机器人是法律风险总体可控的对象,也是伦理风险和技术风险较高的权利对象,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制;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是我们厘清人类与人形机器人关系的理性前提。 主理人 卢 玮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 制作团队 徐 天 郭 骏 任愿达 余佳妮 陈若瑄 关注我们 * 公众号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 微 博 上海市法学会
- Vol.31|生态法治建设中的“人”:从“经济人”到“生态人”再到“智慧生态人”
当下,我们正处于工业化和后工业化并存的时代,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积极推动,使得我们处于建构的数字生态文明当中。法律作为社会的主要调整规范,其在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同时,实际上也在塑造着整个社会和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而每一种文明下对应着不同类型的“人”,由此,我们不得不思考当下的时代我们本质上属于哪一种类型的人,以及正在建构的生态文明下我们应成为什么类型的人?同时,从法律塑造人的角度出发,我们也需要思考数字化时代生态文明建构过程中法律应塑造怎样的人这一深层问题。 本期我们邀请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牛英豪博士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彭璞博士,共同探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人”,由《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黄佳妮担任主持人。 牛英豪博士在《东方法学》2023年第3期发表了《元宇宙时代“智慧生态人”的法律塑造》一文,文章指出元宇宙时代的来临给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也再次引发思考我们应成为怎样的人、可能成为怎样的人、如何成为理想的人,这三个问题的答案将决定我们利用技术的态度、目的和方法。Web3.0技术的赋能能够消除人与自然之间的信息隔离、重塑人的世界观、引导人们的行为绿色向善,“天人合一”愿景有望实现。元宇宙的形成则会成为自然的新负累,技术革新中的数字难民和网络成瘾者问题将导致环境权利的空置,环境数据的安全性、全面性、真实性问题将成为环境法治的新内容,去中心化组织模式对环境法律主体的解构会诱发新的环境治理问题。在机遇与挑战并存之际,理论上可将原先的生态人演绎成能够智慧运用Web3.0技术的智慧生态人,并作为生态文明和网络文明交汇下的“理想人”。制度上可采用“法律+技术”的方法增强个人生态理性、塑造新型环保组织、引导企业正向发展、提高政府环境监管的智慧和能力,以在塑造“智慧生态人”过程中抓住机遇应对挑战。 《东方法学》学术播客不止于期刊论文的探讨,我们坚持有态度的思考、有专业的论证、有正能量的传播,希望能激励更多的人都来关注、思考和参与相关前沿理论问题的探讨。我们每个公民需要保持生态理性,杜绝消费至上理念,过度消费会给自然带来负担,应将节俭的传统美德视为一种时尚,争做一个有独立思想的“智慧生态人”。 本期嘉宾 * 牛英豪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博士 * 彭 璞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博士 主持人 * 黄佳妮 《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 时间轴 1:30 如何理解消费主义形成的社会机理? 4:23 现阶段的我们是“经济人”吗? 6:14 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闭环矛盾如何缓解? 10:22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好人办坏事”的“信息论”,在环境法理论中如何理解? 15:40 生活中有的人认为自私并不是一个坏词? 18:24 在环境法领域,如何对“经济人”进行纠偏? 19:46 环境法学者对“生态人”理论在三个方面提出质疑:(1)环境法学和环境伦理学的学科结构不同;(2)环境法和环境伦理学对于人性善恶的预设不同;(3)“生态人”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存在。 27:44 依据法律的功能主义将人性设定为恶? 29:04 针对“生态人”理论无法现实化、法律化两种困境,应当提出何种解决方案? 37:39 “智慧生态人”中的“智慧”包括了智慧和智能两重含义。 44:59 “蚂蚁森林”等公益项目可以增进个人的生态理性吗? 49:07 环保组织如何凝聚分散的具有环保意愿的个体? 相关阅读 牛英豪|元宇宙时代“智慧生态人”的法律塑造 主理人 卢 玮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 制作团队 徐 天 郭 骏 黄佳妮 余佳妮 陈若瑄 关注我们 * 公众号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 微 博 上海市法学会
- Vol.30|约束守门人: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的权责均衡
人工智能产品的智能化属性正由弱转强,通用人工智能也逐步从试用转向商用。随着通用人工智能业态的市场化进一步向纵深推进,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的“沙盒试验”空间将逐步限缩,其作为“守门人”的角色将日益凸显。 在本期节目中,我们关注通用人工智能设计与应用场景中大模型训练语料的“毒性”审查,从内生性与外源性的二元视角总结大模型使用失范的主要动因,提炼数字守门人理论、关系合同理论、安全保障义务理论,进而探讨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审查义务与责任的边界。 《东方法学》学术播客不止于期刊论文的讲述,我们在这里与专家学者、行业嘉宾近距离对话,聚焦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热点问题,展现对前沿社会问题的知识厚度、思考深度与法治态度。 本期嘉宾 * 高 阳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唐林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主持人 * 任愿达 《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 时间轴 01:40 现实规定细化的方向:技术规范与规范技术 05:47 合同“缔约力”的反思:关系合同与协商策略 10:25 有害信息产生的途径:自发生成与被动生成 15:24 数据“驱动型”的风险: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 23:22 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新型网络内容提供者 29:05 传统责任机制的颠覆:主体泛化与责任虚化 31:26 面向创新的审查角色:“数字守门人”的证成 34:53 面向未来的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创设 39:33 以剔除“毒性”为核心:“毒性”审查的类型化 57:16 构建关系合同的根基:“信义”“善意”的廓清 相关阅读 高阳|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内容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成 高阳老师在《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内容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成》一文中指出:通用人工智能可自发或受用户操控被动生成有害信息,它的提供者作为新型的网络内容提供者,负有数字内容“守门人”职责,同时负有网络空间的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从而预防有害信息的侵权风险;相对应地,应针对有害信息,结合内容生产场景、提供者风险预见能力差异化构建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以技术性审查为标准,提供者采取符合技术特点的内容审查机制,便应认定已履行相关义务。 主理人 卢 玮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 制作团队 徐 天 郭 骏 任愿达 余佳妮 陈若瑄 关注我们 * 公众号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 微 博 上海市法学会
- Vol.29|“无处不在的算法”:我们可以信任你吗?
以算法技术驱动的自动化决策已然进入人类社会的诸多决策领域,由此产生的各类权益侵犯风险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比如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生命健康侵权、智能投顾系统造成的投资人财产损失、以及新闻推送造成的信息茧房。这些不同场景中算法应用的原理不尽相同,所造成的权利侵犯类型差异其实也很大。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对算法持怀疑或者担忧的态度,认为算法决策过程可能存在偏见和歧视,或是算法依赖的数据本身存在偏差。 本期我们邀请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周翔老师和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的张迪老师,共同探讨生成式大模型时代法律应如何约束算法的各种场景,由《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黄佳妮担任主持人。 周翔老师在《东方法学》2024年第2期发表了《算法规制如何场景化》一文,文章指出将算法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需要根据不同的场景设置差异化的规范路径。以高风险场景的算法产品使用效果实验启示,通过算法的解释可以提升用户的理解程度,并且可视化解释的理解效果较公式法更好;算法信任的机制构建,则更多取决于场景的信任基础、人机判断的一致性等因素。实证研究对算法规制如何场景化提供了诸多的启示:一是需要考虑不同场景用户特征的差异,根据用户特点设置权利义务;二是应强调场景中算法以及解释的用途差异,结合考虑相关解释技术的可行性;三是应当考虑不同场景的算法信任基础,算法引入不同场景有不同难度,不同场景应当设置不同的人机分工关系和算法的任务范围。 《东方法学》学术播客不止于期刊论文的探讨,我们坚持有态度的思考、有专业的论证、有正能量的传播,希望能激励更多的人都来关注、思考和参与相关前沿理论问题的探讨。是否信任一个算法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我们对这些因素的看法和判断,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我们无需恐惧算法,通过教育、透明度、伦理规范和公众参与,可以有效地管理和减少算法带来的潜在风险,同时发挥算法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本期嘉宾 * 周 翔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研究员、法学博士 * 张 迪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主持人 * 黄佳妮 《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 时间轴 1:23 “秦朗丢作业”事件与算法有关吗? 2:07 我们平时所说的算法到底是什么? 6:04 以智能网联汽车为例,其运用的算法处于人工智能发展的哪个阶段? 11:32 算法规制场景的法律理解?在生活中具体有哪些体现? 15:31 司法场景中算法的应用现状如何? 29:43 司法应用小模型和ChatGPT大模型有什么不同? 34:42 周翔老师文章如何展开其运用的定量研究方法? 48:38 算法解释有公式法和可视化法(如热力图)两种方法 65:43 未来司法证明环节中算法决策的责任应由谁负责? 70:57 在数字法学领域,我们还可以采取哪些研究方法? 相关阅读 周翔|算法规制如何场景化 主理人 卢 玮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 制作团队 徐 天 郭 骏 黄佳妮 余佳妮 关注我们 * 公众号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 微 博 上海市法学会
- Vol.28|公司法新规范与科技企业发展的激励相容
聚焦前沿科技问题并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需要以科技企业为代表的市场力量有序参与。为此,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与内部治理规范均作出增补、更迭,并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以冀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更优的制度保障。 在本期节目中,我们关注公司法在组织法维度对技术促进与资本锁定的规范逻辑,及其在自治法维度对技术自治与资本自治的补强功能,提炼由技术行为延展至技术主体的模型可信与价值对齐范式,进而探讨公司法与科技企业发展的激励相容路径。 《东方法学》学术播客不止于期刊论文的讲述,我们在这里与专家学者、行业嘉宾近距离对话,聚焦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热点问题,展现对前沿社会问题的知识厚度、思考深度与法治态度。 本期嘉宾 * 唐林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 刘迎霜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持人 * 任愿达 《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 时间轴 00:40 离场与复归:OpenAI的技术路线之争 06:49 伦理的先行:沿用模型可信与价值对齐 10:40 自治的底座:协调技术促进与资本锁定 12:40 利益的衡量: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 25:14 促进模型可信之一:扩容法人人格否认 27:47 促进模型可信之二:激活公司目的条款 30:08 促进模型可信之三:细化董事信义义务 32:42 促进模型可信之四:活用双重股权结构 36:22 民主性要求:公司决策中的多数决机制 40:46 合理性要求: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约束 43:04 实践性要求:股东会决议的程序性规范 46:06 推动价值对齐之一:嵌入多元保护原则 48:02 推动价值对齐之二:遵循科技向善理念 49:51 推动价值对齐之三:优化科技伦理决策 52:44 推动价值对齐之四:凸显信批伦理导向 相关阅读 唐林垚|公司法如何促进模型可信与价值对齐 唐林垚老师在《公司法如何促进模型可信与价值对齐》一文中指出:通用人工智能与具身人工智能的规制结点在于大模型向善,模型可信与价值对齐成为风险防范的“元规则”。较之于面向技术的管制型立法,面向公司的约束型立法具有规范组织行为的效率优势,公司法中蕴含着多类引导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应用的制度工具。为促进模型可信,可扩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景、激活公司目的条款、优化董事信义义务内涵并活用双重股权结构;为促进价值对齐,可引入多样化保护原则、贯彻科技向善理念、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并强化伦理导向的ESG信息披露。 主理人 卢 玮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 制作团队 徐 天 郭 骏 任愿达 余佳妮 陈若瑄 关注我们 * 公众号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 微 博 上海市法学会
- Vol.27|ESG投资的合规逻辑
随着ESG投资的逐步兴起,ESG从理念至实践的演进正当其时。ESG投资又被称作负责任投资,要求市场参与者在综合考量环境、社会与治理层面的关键因素后,投之以长期主义的商业眼光,在广泛合规的秩序中开展“逐顶竞争”。 在本期节目中,我们以ESG的“诉与非诉”为主线,尝试贯通ESG投资的理论与实践,通过分析产能指标转让合同纠纷、“漂绿营销”虚假宣传认定等案例,阐释ESG投资的合规逻辑与法律准备,回应可持续金融与气候变化的法治需求。 《东方法学》学术播客不止于期刊论文的讲述,我们在这里与专家学者、行业嘉宾近距离对话,聚焦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热点问题,展现对前沿社会问题的知识厚度、思考深度与法治态度。 本期嘉宾 * 叶榅平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 高 琪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 * 任愿达 《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 时间轴 01:26 勃兴: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细化与深化 04:54 演进:支持可持续金融并应对气候变化 08:53 涉法:承载政策与软法规范的执行机制 12:40 涉诉:以合同纠纷为主的涉碳司法实践 18:48 廓清:待审批合同效力之争与解释方法 24:08 联动:各利益相关者合力下的协调规制 27:31 互动:外部压力与内部动力的价值对齐 36:49 优化:ESG规范配置逻辑与体系化目标 48:51 利冲?ESG投资的商业判断与信义边界 59:48 漂绿?涉“碳中和”市场推广的合规思路 相关阅读 叶榅平|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的转型:从CSR到ESG 高琪|气候变化应对类ESG诉讼:对策与路径 叶榅平老师在《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的转型:从CSR到ESG》一文中指出:当下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正在经历从CSR到ESG的转型。在法治意蕴上,从CSR到ESG意味着可持续金融核心理念的演进、概念的拓展以及责任的强化;在功能定位上,从CSR到ESG展现出可持续金融从风险防范到系统治理、从促进可持续转型到促进社会创新的扩张,从CSR到ESG,可持续金融在实施模式上经历着从一元规制到多元共治的演进;在规范配置上,从CSR到ESG的转型表现为从问题性思考到体系性安排的优化与升级。 高琪老师在《气候变化应对类ESG诉讼:对策与路径》一文中指出:合同法中待审批合同规则、商法中受托人信义义务与消费者保护法对“漂绿营销”虚假广告的限制等为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保护提供多元的有效径路:将产能指标转让合同认定为待审批合同,在审批通过前未生效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与维护交易秩序;即使基于最佳利益原则对信义义务作扩张性解释,考虑ESG因素的投资亦不以作出积极的ESG投资决策为必要;在认定“漂绿营销”虚假宣传与广告时,可认为采取适当的补偿与抵消性措施位于“碳中和”范畴内。 主理人 卢 玮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 制作团队 徐 天 郭 骏 任愿达 余佳妮 陈若瑄 关注我们 * 公众号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 微 博 上海市法学会
- Vol.26|“AI复活明星”:法律如何应对人工智能的风险?
最近,“AI复活明星”引发争议:仅需一张照片和一段逝者录音,就能在数字世界中让逝者“永生”。今年清明节前后,此类AI“复活”广告宣传在各大电商和社交平台上日益活跃,甚至演变成一门新“生意”。技术的发展为满足人们的精神与情感需求提供了更多载体,此类AI“复活”数字人背后隐藏着统一的理论规律,即人工智能的风险。让我们进入本期播客,看专家们结合最新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讨论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引致的风险。 本期我们邀请了同济大学法学院的陈吉栋副教授和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的吴玄副教授,共同探讨以风险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治理,由《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黄佳妮担任主持人。 陈吉栋副教授在《东方法学》2024年第2期发表了《公私交融的人工智能法》论文,文章指出人工智能法的事物本质决定了其公私交融特性。事物本质的观察源于技术不平等与随之而来的信任关系重塑,其基本内涵是主体数字化、数据财产化、财产债权化、权利社会化和责任客观化。人工智能系统、AI agent并非法律主体。同意具有公法内涵但离不开私法分析,智能合约研究进展不大。权利研究不能支撑人类数字化生存的公私利益诉求,数据赋权说已占主流,但仍未能走出数据流通困境。法律责任的研究集中在归责原则的客观化与生成式人工智能之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及过错判断上。以风险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治理构成人工智能立法的底层逻辑,应注意风险与责任的互动关系。 《东方法学》学术播客不止于期刊论文的探讨,我们坚持有态度的思考、有专业的论证、有正能量的传播,希望能激励更多的人都来关注、思考和参与相关前沿理论问题的探讨。人工智能法相关领域的研究门槛较高,需要研究人员重新学习其技术的运作逻辑。虽然人工智能是新问题,但其并非制定一部新法律可以完全解决,也需要各行各业的人共同努力,让技术向善发展。 本期嘉宾 * 陈吉栋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 吴 玄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 * 黄佳妮 《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 时间轴 1:01 “AI复活明星”类的数字人有哪些法律风险? 6:17 从权利角度,“AI复活明星”可能侵害哪些主体的权利? 11:23 在风险理论中,法律风险和风险社会中的风险理解有什么区别? 19:08 法律责任与风险是什么关系?以无人驾驶汽车等为例,出现问题谁应该负责? 26:53 人工智能的开发者有什么注意义务? 29:14 从理论上归纳,人工智能具有哪些风险? 33:04 教育类人工智能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体现在哪些方面?应该如何防范? 43:20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背景和特点是什么?其中最大的特点是接纳了以风险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治理? 53:36 人工智能治理除了分级分类的治理模式之外,还有哪些治理思路?有哪些国外的经验借鉴? 67:14 我国人工智能的治理模式现状如何? 相关阅读 陈吉栋|公私交融的人工智能法 主理人 卢 玮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 制作团队 徐 天 郭 骏 黄佳妮 余佳妮 关注我们 * 公众号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 微 博 上海市法学会
- Vol.25|产权制度创新中的企业转型与人才培养
从土地“三权分置”至知识产权深度管理,从数据产权框架设计至碳排放权市场规制,传统要素的深化与新型要素的赋能成为广义产权制度创新的契机。申言之,要素增量激发市场增量,市场增量呼吁制度增量,这些增量均要求我们以统合视角关注产权制度创新中的企业转型与人才培养。 在本期节目中,我们通过绿色与科技之维的实践案例,围绕传统与新兴资产的法律规制与经营策略,探讨企业治理转型之道,以知行合一、学以致用的思维进路探索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在法律实务与理论、法学研究与教育的“穿行”中,揭示产权制度创新的基本逻辑,夯实产权法治作为领域法学研究对象的理据基础。 《东方法学》学术播客不止于期刊论文的讲述,我们在这里与专家学者、行业嘉宾近距离对话,聚焦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热点问题,展现对前沿社会问题的知识厚度、思考深度与法治态度。 本期嘉宾 李凤章 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 袁真富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迟 源 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主持人 任愿达 《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 时间轴 01:44 产权制度创新的背景:要素增量及其市场化 04:39 摆脱“权属决定流转”:以数据产权创新为例 09:11 产权制度创新的视角:“产权法学”的新进路 13:47 产权制度的绿色之维:以碳排放权设计为例 21:36 产权制度的科技之维:以知识产权管理为例 27:45 产权管理与企业转型:观念与策略的“迭代” 37:23 产权法治研究的规划:“产权法学派”的畅想 48:36 产权法治与成果转化:学以致用的咨政实践 54:07 上大法学的人才培养:以赛促学与产教融合 01:01:22 文工交叉、知行合一:“金专计划”的新探索 责任编辑 卢 玮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 制作团队 徐 天 郭 骏 任愿达 赖生权 关注我们 * 公众号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 微 博 上海市法学会
- Vol.24|一键解锁公共法律服务的新体验
除了诉讼解决矛盾纠纷外,我国还有什么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吗?公共法律服务给老百姓提供了一站式解决矛盾纠纷的新体验,公共法律服务的议题是在“供给和需求”和“社会矛盾纠纷妥善解决难题”的背景中提出的,它立足于回应需求、化解难题,从而疏通人民群众获得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的多元渠道。通过此次播客希望能够有更多的听众了解到公共法律服务“是什么”以及“怎么运用”,从而使得公共法律服务进一步扩大影响力,成为打通人民群众和法律程序之间的桥梁。 本期我们邀请了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的杨凯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宾凯副教授,共同探讨公共法律服务,由《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黄佳妮担任主持人。 杨凯教授在《东方法学》2022年第6期发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共法律服务理论》论文,文章指出公共法律服务是破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难题的主要方法、实践路径和必要选择。当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建设的改革实践及其本土资源,集聚和沉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法治经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形成了逻辑严密、科学完备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公共法律服务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建构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社会治理的改革实践中,为破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难题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具有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大指导意义,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着重要的法治建设引领作用。 《东方法学》学术播客不止于期刊论文的探讨,我们坚持有态度的思考、有专业的论证、有正能量的传播,希望能激励更多的人都来关注、思考和参与相关前沿理论问题的探讨。我们希望通过各地司法行政部门打造和运营的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公共法律服务能够像“法律便利店”一样,将法治养分真正输送到基层社会,让法律服务于人民,成为人民群众维护权利、解决纠纷的武器。 本期嘉宾 * 杨 凯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教授 * 宾 凯 上海交通大学凯源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 * 黄佳妮 《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 时间轴 2:20 公共法律服务本土化概念的理解:小公法、大公法、全公法、超公法 17:10 法社会学视角:权利爆炸时代需要有机结合多种纠纷解决方式 23:19 我国具有马锡五式审判方式、“枫桥经验”等东方经验 24:24 为什么老百姓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感知“这么近那么远”? 30:57 公共法律服务的三大福利:57万个实体平台、24小时不打烊的热线(12348)、网络平台服务 37:25 公共法律服务与专业律师的服务是否有差距? 44:15 案例:湖北孝昌法院因成功追回15年前的劳务费收获了两面锦旗? 49:48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难点何在? 57:26 烂尾楼案例: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招标形式解决群体性事件 60:44 司法“执行难”:征信体系不健全、司法履职不能、诉讼并不能解决所有矛盾 64:05 个人风险、经营风险等社会管理漏洞不能转为司法“执行”的风险 相关阅读 杨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共法律服务理论 主理人 卢 玮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 制作团队 徐 天 郭 骏 黄佳妮 赖生权 余佳妮 关注我们 * 公众号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 微 博 上海市法学会
- Vol.23|航道亦赛道:航运法治的新视界
以上海为例,(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支持政策与培养体系包括哪些?衡量国际航运中心全面建成的标准包括哪些?回答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从航运“软实力”配置的维度观察相关制度环境的塑形,进入航运法治的新视界:大海即“蓝海”,航道亦赛道,法治需共治。 在本期节目中,我们从国际航运中心的功能属性入手,在分析、比较与镜鉴中探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背景与意义;以上海为样本,畅谈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与转型的契机。同时,从航运法治“以人为本”的特征出发,提炼沪上航运法治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并详述航运法治人才的培养体系。 《东方法学》学术播客不止于期刊论文的讲述,我们在这里与专家学者、行业嘉宾近距离对话,聚焦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热点问题,展现对前沿社会问题的知识厚度、思考深度与法治态度。 本期嘉宾 * 郑 睿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李雯雯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 * 储雯晔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主持人 * 任愿达 《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 时间轴 01:23 承载枢纽功能的航运:经济运行的基础支撑 05:53 国际航运中心的意义:环境保障与服务支持 09:18 内地港口城市的发展:“软实力”的显著提升 11:48 上海建成中心的契机:历史底蕴与制度红利 18:39 迈入“全面建成”阶段:与时俱进的上海样本 24:23 上海与伦敦、新加坡:头部港口的制度镜鉴 29:38 国际航运中心的转型:智能、数字与绿色化 39:20 航运法治人才的扶持:全面务实的上海规划 47:18 “初见”航运法治教育:“沉浸式”的学生体验 51:08 “模块化”的课程体系:兼顾多元的实践导向 56:48 “第一线”的航海实习:上海海事大学的特色 01:00:13 赴国际航运组织实习:国际视野的素质拓展 主理人 卢 玮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 制作团队 徐 天 郭 骏 任愿达 赖生权 关注我们 * 公众号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 微 博 上海市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