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的作品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可谓众说纷纭。随着人工智能参与场景的细化、参与程度的分化,以人工智能不具备应然或实然的法律主体地位为据,直接否定相关作品的可版权性,无法解决所有问题: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个人是否仍享有知识产权?人与人工智能各自的创作贡献如何认定?这一创作过程中的所有利益是否均需要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诸多问题,仍将引发“智取”版权之辨。
在本期节目中,我们通过回顾著作权法的规范逻辑、重温“独创性表达”的内涵,提炼著作权法的价值取向。同时,我们还结合一些实例,循序渐进地展示(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现实创作中的角色,通过类型化的探讨,归纳人工智能参与创作时可版权性认定问题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东方法学》学术播客不止于期刊论文的讲述,我们在这里与专家学者、行业嘉宾近距离对话,聚焦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热点问题,展现对前沿社会问题的知识厚度、思考深度与法治态度。
本期嘉宾
- 丁文杰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葛江虬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
- 任愿达 《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
时间轴
01:09 个人本位:为“天才之火”添“利益之油”
05:21 社会本位:为公共福祉“增量”而“特许”
08:34 保护对象:基于“流汗”的“独创性表达”
12:00 保护原则:“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16:06 智能创作:应用的场景与“赋权”的争鸣
27:14 规范进路:著作权法并蓄的两种“主义”
34:46 “贡献论”:主要贡献“者”的保护与激励
38:50 场景之一:人类主创时的可版权性保留
41:30 场景之二:人机均势时的“贡献度”识别
45:28 场景之三:机器主导时的“独创性”覆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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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文杰老师在《通用人工智能视野下著作权法的逻辑回归——从“工具论”到“贡献论”》一文中指出:究竟是谁对AIGC的“独创性表达”作出主要贡献,是判断其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的关键;在人工智能对AIGC的“独创性表达”作出主要贡献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法律或者市场上存在的激励机制足以确保AIGC的持续生成,则法律没有必要对算法所有者、算法设计者以及算法使用者等各环节主体赋予额外的激励机制;通用人工智能时代AIGC应承担的社会功能是,以人机协作的方式,激励人类积极参与作品的创作,并促进作品的利用和传播,从而服务于著作权法改善公共福祉的最终目的。
主理人
卢 玮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
制作团队
徐 天 郭 骏 任愿达 余佳妮 陈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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