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二十条”作为我国数据深度利用的政策设计,既为我国现阶段多元场景中的数据要素流通提供规范框架,也为数据赋能、赋权留足法规层面的解释空间与业务层面的执行空间。从权益平衡、定分止争的视角观察,“数据二十条”体现我国数据利用的本土特征与价值取向,即融贯数据场景中的人民性与普惠性,以数据产权制度为核心,尝试构建满足人们现代化需求的数据治理体系。
在本期节目中,我们尝试从法律视角提炼“数据二十条”的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明确配置数据产权作为“数据二十条”核心的法律准备包括哪些方面。同时,我们还详细梳理数据确权的立法难点与理论观点,具体分析“权利模块”与“权利束”理论的应用场景与不同侧重。
《东方法学》学术播客不止于期刊论文的讲述,我们在这里与专家学者、行业嘉宾近距离对话,聚焦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热点问题,展现对前沿社会问题的知识厚度、思考深度与法治态度。
本期嘉宾
- 马 斌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原助理研究员
- 苏 今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主持人
- 任愿达 《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
时间轴
01:08 引导技术资本:数据权利与数据的人民性
07:01 构建基础制度:“数据二十条”的四梁八柱
13:53 勾勒核心机制:数据产权配置的积极试点
18:19 运用软法规范:数据权属的“分置”与细化
26:55 对照确权难点:立法模式选择与技术路径
34:18 “应然”的分歧:数据权利的“排他性”之争
39:05 “实然”的回应:基于市场规律的实用主义
43:40 反思理据基础:“权利模块”之于“权利束”
49:26 “分置”的内涵:重分工协调而非分权定责
58:28 “数据持有权”:构筑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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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斌老师在《分割数据产权的不适性——转向基于模块理论的数据持有权》一文中指出:不宜将“数据二十条”中涉数据产权内容理解为数据“三权分置”,这既不符合财产法原理也不符合数据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就制度设计而言,不妨以模块原理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模块原理是标准化思维的产物,是一种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的产权形态,可为各利益相关者和整个数据生态系统创造价值;值得注意的是,数据持有权是模块结构的应用产物,因其制度设计旨在激励利益相关者治理数据从而生产出可交易数据,与数据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相契合;总体而言,释放数据价值的方式是利益相关者为共同目标而协作使用数据,并非分割数据的使用。
主理人
卢 玮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
制作团队
徐 天 郭 骏 任愿达 余佳妮 陈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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